依据经修订的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》第Ⅺ-1章相关规定,IMO对船舶身份识别做出了证书要求:自2004年7月1日起,所有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《连续概要记录》(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以下简称CSR)。
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由主管机关核发。我们中国旗船舶CSR发放机关包括:中国海事局(对中国旗船)、中国香港海事处(对中国香港旗船)。
#1
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的组成及内容
01
连续编号的正本CSR及表格1(FORM 1)
CSR表格1记录的内容包括
1.船旗国名称;
2.船舶登记日期;
3.船舶识别号;
4.船舶名称;
5.船籍港;
6.登记船东识别号;
7.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;
8.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(如适用);
9.《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》所定义的公司名称,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;
10.公司识别号;
11.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;
12.根据《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》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《符合证明》(或《临时符合证明》)的主管机关名称;
13.向船舶签发《安全管理证书》或《临时安全管理证书》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;
14.向船舶签发《国际船舶保安证书》或《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》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,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,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;
15.船舶注销登记日期。
作用
1.CSR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,显示当前的船舶信息以及船舶信息变化的历史。
2.初始申请表FORM 1,一般是由船东或管理公司填写的,用于初次申请CSR。
要求
1.船舶所有编号的CSR都必须保证正本在船、且不得缺失,直至船舶不再营运。
2.初始申请表FORM 1由船东或管理公司负责配船,与相对应编号的CSR配套。
上述15项内容因证书核发机关的不同,与实际编号可能有所出入。另,中国旗和中国香港旗船舶CSR要有船长签字,如果目前船舶保存的正本上缺少这个签字,请在船船长补签。
02
表格2-FORM 2
内容
“表格2”的内容与“表格1”内容项目一致,是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(表格2);(可不配船)
作用
当CSR的记载内容发生变动时,由船东或船长填写此表(或管理公司主管人员填写),随同其它材料申请新的CSR。在新的CSR未签发前,将FORM 2附在需更新的CSR后面,CSR才完整。通常新的CSR应自发生信息变化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签发。
要求
更新的CSR到船后,FORM2可附在其后面保存。每次CSR内容发生变化都要填写此表,但当船舶更换船旗时,需填写FORM1,按照初始办理进行。每次更新的CSR送船时,船舶应核对新CSR内容是否有误。
03
表格3-FORM 3
作用
变更索引表FORM 3,用于详细记载CSR内容变化情况。由船东(船长)或管理公司填写此表,并通报主管机关(如要求)。
要求
每次CSR发生变化要填写此表FORM 3,当记载内容多,此页不够填写时,可复制表格,表格页码应从“1”起编号。(该表格配船)
#2
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的保管及其注意事项
1.向船舶签发的初始(第一次)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编号为“1”,随后签发的《连续概要记录》在船舶营运周期内应连续编号。所有编号的CSR都应保持连续,不得缺失,并保留所有正本在船,直至船舶不再营运。由于船舶换旗、船级变更等情况,各轮CSR编号情况不尽相同,请各轮船长注意,特别是船长交接班时,应核查本船有几个编号的CSR,是否所有正本保持连续,最后一个编号CSR内容是否与船舶现状态一致。
2.当CSR中第4项至第14项所列内容(上述CSR内容)发生变化时,船舶所有人、船舶光船承租人、船舶管理人或船长应立即填写一份中英文《表格2》,列明所有变更项目,并在中英文《表格3》中填写变更情况,《表格3》应附在CSR后面,一起被保存。
3.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、核发。中国旗船舶CSR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。该证书由船长负责保管,存放在船舶证书文件夹内。《连续概要记录》的记载内容不得修改、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。
4. 船舶收到CSR证书时,应核实CSR记录内容是否与本船相符,若不符,请及时联系公司。
5.《连续概要记录》完成变更后,应立即将变更文件送船舶,最迟不晚于记载项目发生变化后3个月。
6. 船舶变更船旗时,除按规定申请变更外,还应将新的船旗国名称告知原船籍港登记机关,原船籍港主管机关应将该船在管辖期间的《连续概要记录》副本移交新的船旗国主管机关。
7. 特别说明:国际海事组织要求,2009年1月1日起,船舶CSR中需要添加公司识别码和登记船东识别码。
8. 公司应保存船长签字的证书副本。